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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险,保舌尖上的安全

2015-06-30

       (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6月16日至7月2日>)       

        2015年1月21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指导意见》指出将通过试点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将投保企业风险等级与参保情况、保险费率水平等挂钩,并运用责任限额、免赔额等手段促使食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详细内容请参见以下链接: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