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A企业在其项目工地检查待安装配件时,发现部分配件被盗丢失,立即向警方报案。经统计,发现数十台电梯内部配件被盗,损失金额近50万元。由于A企业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带仓储条款的货运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该工地虽有门禁系统,但门墙有破洞且未及时维修,外部人员能随意进出,A企业及其下包商均未派专人看管,配件丢失原因无法确定。由于A企业及其下包商对存放电梯配件未尽安全管理责任,对配件丢失负有责任,经保险公司与A企业友好协商,责任方(A企业及其下包商)承担货损的70%,保险公司赔付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风险提示】
即使投保了附带仓储条款的货运保险或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仍具有相关安全保卫责任,仍需根据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做好标的在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卫工作,否则出险后可能会对理赔产生直接影响。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案例摘要】
B公司是经营大型超市的公司法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某日,顾客C某与其丈夫到B公司的超市购物,因踩到其他顾客遗留在地面的雪糕滑倒受伤,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膝关节处骨折。出院后,顾客C委托某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为10级伤残。该顾客C向法院起诉B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6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判决顾客C胜诉后,B公司联系保险公司申请公众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方案除外了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B公司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支持了顾客C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部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单条款,B公司耐心解释说明精神损害赔偿是保单明确除外责任的情况。B公司听后表示理解,同意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
【风险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在超市等公共场所受伤时会向场地所有人/管理人索赔,部分伤者会主张精神损害的赔偿。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是承保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案例摘要】
D公司是位于沿海地区的一家制造业企业,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某日,强台风横扫D公司所在区域,导致厂房建筑物、设备、库存、在制品等严重受损,其中库存预估损失金额超百万。台风过后,D公司工作人员恢复正常出勤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接报后,电话询问受损情况并慰问,同时提示D公司尽快清点和分拣水湿库存,避免损失的扩大。D公司表示,恢复生产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实在忙不过来。保险公司表示理解,提示D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有减损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应尽快对库存商品进行分拣,以减少损失,否则保险公司可对扩大损失的部分不予以赔偿。D公司听后表示理解,并会尽快采取措施。但是询问员工加班加点分拣产生的加班费是否可以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合理的加班费是可以理赔的。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案例摘要】
E公司是一家电路板制造企业,因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导致下游制造商F的产品质量受到影响,被下游生产商F提出索赔。由于E公司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因此到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过程中,E公司告知其在B保险公司也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两份保单中有重复的保障内容。经过定损理算,最终赔款由A、B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各自保额比例进行分摊赔付。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风险提示】
【案例摘要】
G公司委托H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货物从广州运至武汉,途中由于H物流公司货车司机急转不慎,整车侧翻,车内货物受损。经确认,最终货物损为60万元。G公司向承保了本次货运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完成赔付后,从G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H物流公司进行追偿。
【风险提示】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方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款。若被保险人首先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则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有责第三方发起追偿,此时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为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为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反之,若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方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此特别提示,若发生第三方责任的事故并已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作为被保险人不应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有可能会对保险理赔产生影响。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案例摘要】
J工厂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了较大损失,承保J工厂财产一切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完成了对事故损失的理赔。保险公司结合事故情况与客户共同商讨后,重点围绕火灾风险向其提供了现场查勘及电气设备诊断风险减量服务。J工厂查勘报告结果进行了内部横向展开及自主改善活动,同时也向保险公司反馈了改善情况,后续没有再发生同类事故。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中记载,“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定存在各种风险,即使投保了相关保险,企业自身仍然负有保卫责任。同时,虽然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损失可以获得赔付,但赔付情况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续保条件产生影响。为了企业自身稳定经营,更好的做好各类风险的应对,请积极与保险公司配合,做好防灾减损工作。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案例摘要】
K女士就职的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某日,K女士前往广州某三甲医院五官科进行美容隆鼻术术后复诊,后通过保险公司的线上理赔窗口进行了该次复诊的赔付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确认相关理赔材料后,判断该案件性质为整形术后,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于保单责任。
【风险提示】
由于“团体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进行的治疗”,并且在条款的责任免除中明确除外了“因美容、整容、整形手术或变性手术”的责任,因此该案件被保人无法获得医疗费赔偿。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案例摘要】
L小朋友是新生儿,其父母的用人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健康保险产品,保险起保后2周,父母携L小朋友前往医院进行了幼儿体检并向保险公司申请该笔检查费用的理赔,但没有得到该团体健康保险的赔付。
【风险提示】
首先“团体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进行的治疗”,该案根据医院的资料显示为被保人父母为其安排的幼儿体检,而非疾病救治或意外伤害救治。且根据该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了30天等待期,等待期释义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导致门急诊治疗的,无论门急诊治疗时间与本合同生效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基于以上两个内容保险公司向被保人进行说明,阐述了相关条款解释。
*具体细节请以保单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